- 张卫平;
智能化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并非都是正向的、积极的,也存在负面的、消极的一面。司法智能化应用中存在的风险就反映了其消极的一面。司法智能化应用中的风险包括:司法亲历性的疏远、算法司法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司法过程中大数据滥用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司法过程监督机能的弱化、司法行政化的强化等。对风险产生原因、后果的充分认识将有助于人们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降低风险的发生。
2024年01期 No.49 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4K] - 田宏杰;
AI换脸技术在社交媒体上愈益广泛使用,很多网络用户将其作为娱乐新方式,从而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失控风险。相比于欧盟、美国等侧重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制,我国法律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AI换脸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个人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滥用AI换脸实施诈骗、盗窃、制造淫秽物品等,则可能违反刑法。根据中国互联网实际,区分AI换脸视频的不同应用场景,分析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为AI换脸技术的合理发展提供合规建议。
2024年01期 No.49 12-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6K] - 张淑芳;
社会个体的数据权近年来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但从行政法视角来观察行政相对人数据权还有着较大空间而且有其特殊意义,因为,行政相对人数据权不仅使得传统行政法关系的特性发生了质的变化,更是对整个行政过程产生了巨大冲击。它使得私权体系得以拓展、行政法治趋于动态化、行政过程为算法所充斥、权利保障更加标准化。如何保障相对人合理享用数据权,避免数据权的滥用和乱用,应当是目前行政法上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对此,必须制定行政相对人数据及数据权保护的行政法规范;建构独立于常规行政执法的行政相对人信息及信息权管控机制;强化行政主体的给付意识,拓展行政相对人数据权;运用行政制裁保护行政相对人数据权。
2024年01期 No.49 22-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1K] - 熊丙万;李叶千;
面对虚拟世界中的违规经营活动,传统电子取证固证技术面临取证成本高、证据易被篡改和合法性欠缺等问题。多点并行取证技术规则从间接证明理论出发,借助时空跨度大、随机性强的多个取证节点,以可控的经济成本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侵权或违约事实进行更有效的证据收集,同时赋予经营者合理的反证机会。这种技术规则在行政执法和消费者维权场域都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但在构建行政执法系统时需联系既有的监管标准,在取证和固证环节通过人机分离、数据备份等技术措施确保环境清洁。在搭建面向消费者的取证平台时,需恪守最小必要原则,通过审查平台企业经营资质等方式实现平台中立,利用公开透明的取证手段和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2024年01期 No.49 36-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1K] - 陈潘;
数字时代以来,行政机关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以履行其职权,这在赋能行政履职的同时触及了公民身体权、个人信息权,且可能因不当处理致损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和平等权,如何对之进行立法规制就尤为重要。所触及权利的基本权利性质,要求具有与之匹配的法形式对行政机关的人脸信息处理活动作出规定。由于法律与行政立法、地方人大立法在民意基础和制定程序上存在差异,宜以狭义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机关的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在法的内容上,应为行政机关设定全过程的义务,包括对人脸信息的有限收集、有限使用以及个人参与的保障。
2024年01期 No.49 50-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4K] - 詹姆斯·格林梅尔曼;克里斯蒂娜·穆里根;魏远山;
因法律意义上的物是社会性的共识,故数据可以成为物;当您至少控制一个数据实例时,您就占有了数据。数据财产权是某人基于占有数据实例而享有的未经其同意不将其任何数据从计算机中泄露的权利,旨在赋予并肯定数据占有者在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数据的能力。这种将数据视为无形物并在有形副本中实例化的处理方式,与法律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的处理方式一致,并不构成学者们所警示的那种可扩展的新型知识产权。因此,与干涉他人对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占有一样,干涉此种占有的人也应被追责。数据财产权制度与现有的动产法相得益彰,同等对待信息性事物与物理性事物,以恢复对人们生活和生计至关重要的各种事物间的平衡。
2024年01期 No.49 61-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