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永毅;王斌通;
陕北绥德的郭维德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调解的代表人物。在新时期"枫桥经验"的发展创新中,杨光照及其调解团队具有典型意义。郭维德与杨光照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人民调解实践,不仅凸显了人民调解抓早抓小、源头治理、依靠群众、品德立威、道德教化等诸多优良传统,更折射出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人民调解在调解主体、调解依据、调解机制、调解手段以及调解功能等方面的法治化转型。
2018年03期 No.15 14-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7K] - 姚小林;
判决书中的逻辑规范分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层面的规范法则,其推理或论证既要遵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所构成的形式逻辑标准,也要遵循论辩和修辞的辩证逻辑标准。我国目前判决书中的逻辑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分为不完全的逻辑失范和完全的逻辑失范。随着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不管是主观过错所致还是无过错所致,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必须得到追究,包括纪律责任、岗位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当然,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如果造成重大不良后果也存在两大免责情形,即存在合理的个人因素和客观原因。
2018年03期 No.15 27-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5K] - 李雨泽;
随着2018年1月1日德国买卖法修正案生效,"拆除及安装案"被制定为法律。新条文借用自欧洲法院判决,认为补正履行在范围上及于拆除及安装,使得德国法院先前的判决与学说探讨失去根基。德国法上补正履行系修理与更换的上位概念,大量判决与学说使得其内容极为丰富,但在拆除及安装问题上,德国法则深受欧洲法及欧洲法院判决的影响。我国法上修理与更换的规范内容有所欠缺,学说探讨尚属不多,但实践争议却须解决。因此本文以"拆除及安装案"为线索,一方面梳理德国法上的相关判决与立法过程,并对新文本进行初步解读;另一方面,结合国内相关判决与学说,探讨中国法上补正履行的范围问题。本次修正也给我们带来启示:在买卖法再法典化过程中,宜恪守价值中立并提升规范技术。
2018年03期 No.15 36-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1K]
- 张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澳门基本法具有宪法和基本法上的依据,并具有中央管治权的属性。人大释法不仅及于司法领域,而且及于整个特区高度自治内容,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也是中央管治权矫正特区高度自治权的体现。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独立并行不悖,具有不同的面向与范围,符合我国的宪制规定与法治的一般认知。关于人大释法有诸多争议,集中在释法的范围、释法的启动程序、释法的时间、释法的内容等问题上。而管治权的属性决定了人大释法的全面性,主动解释与被动解释相结合的特征,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影响的程度进行判断,做出基本法射程范围内的解释。
2018年03期 No.15 88-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7K] - 廖丹明;
中国是一个"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单一制多法域国家,四个法域实行不同的刑事法律制度。四法域之间尚未就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问题达成有关协议。多年来,四地互涉刑事案件频发,四地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象客观上一直存在。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关键,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尝试对中国四法域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象进行分析并探索其解决的方案:首先通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介绍了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状,接着对欧盟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的一个重要机制——刑事诉讼移管进行了剖析,并指出其对中国解决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借鉴意义,最后,论述了在中国构建区际刑事诉讼移管机制的制度设计的具体问题,包括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及对移管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2018年03期 No.15 99-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K]
- 杜宣;
刑法中犯罪判断对象的主客观主义之争,必然反映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体现为刑事证明对象证据的主客观主义之争。该争议分为:一是法定证据之主、客观性属性之争,以法定证据为前提;以证据内容是否受人的主观意志变化而改变为区分标准;客观性证据相较于主观性证据而言,具有稳定性、可靠性,但不意味着客观性证据具有绝对的证明力。二是主、客观性证据在刑事证明的地位之争。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客观性证据特性、刑事证明的性质等决定了客观性证据应为刑事证明中的主要依据;以客观性证据为主要依据,有利于防止实务中过分依赖口供等主观性证据,进而防止非法取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
2018年03期 No.15 108-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 孙洪坤;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疲软与无力,是欠缺动力机制的结果。动力机制障碍体现在与非法证据排除相抵牾的司法文化,以惩罚犯罪为目标的刑事政策,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偏离的考核机制,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受阻的辩护机制。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角色中,侦查机关是不可奢望的矛盾主体,检察机关是责无旁贷的首要主体,审判机关是有所保留的主要主体,辩护方是不遗余力的重要主体。应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东风,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进行整合,明确各主体、各环节排除的重点与方向,从而激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机制,实现程序设计的预期目标。
2018年03期 No.15 118-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