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挺;李开元;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具结作出了特别规定。通过对这一特别规定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认罪认罚从宽整体制度的功利导向,并对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造成协商性的进一步消解和自愿性与明智性补足模糊两个方面的问题。基于对功利导向的反思,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完善。短期而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未成年人仍具有适用性的前提下,应当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具结特别规定作出针对性修改,以强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参与和辩护的专业性与有效性;长期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固有的功利导向与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存在冲突,应当以理念更新为基础,构建促进未成年人认罪、悔罪的专门机制,引入和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相关理念,融入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2025年01期 No.55 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9K] - 宋志军;
专门学校能够承接未成年人司法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转处措施分流出来且可矫治教育必要的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与专门教育的有效衔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掣肘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发展的专业社会支持缺位的问题。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和专门教育在适用对象上存在交叉关系,二者结合能够充分发挥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和综合保护的功能。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引领,建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将适用非羁押措施、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纳入专门教育的对象,赋予司法机关在转送专门学校程序中的决定权,设立司法转处措施和专门教育的衔接程序。扩大非羁押措施和不起诉的适用率,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措施的教育矫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建立以专门学校为依托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2025年01期 No.55 13-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9K] - 李子龙;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从未成年人的个体性出发,通过层次分明的矫治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成长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单纯处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同,如何对罪错事实进行合理分级关乎着干预措施的效果。对此,应从“行为主义”转向“行为者主义”,主次有序地审查与评估行为事实、风险事实以及人格事实。“行为者主义”模式在伦理层面的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本位满足了最佳利益原则的要求,能合理调整国家亲权与父母亲权之间的关系。在“行为者主义”的模式导向下,第四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进一步规范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主体的行为,平衡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多方利益,保障罪错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强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体系的“支持”功能。
2025年01期 No.55 25-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1K] - 袁紫藤;自正法;
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经久不衰,但理论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探讨则稍显不足,忽略了在强制执法过程中给予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讨论之际,以“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溯源,提出未成年人在刑事强制执法中的特殊回避制度。从刑事强制执法的场景释义入手,明确“刑事强制执法”的内涵与外延,把它与“暴力执法”“武力执法”区分开来,将重心放置于侦查机关的合法执法行为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并对其基本属性和发生场合进行探讨。特殊回避权作为现行立法明文规定之外的权利,应当具有法解释学上的权利来源,才具有论述的合法性,该权利主要源于健康权和“避免二次被害理论”。通过理论剖析和实证数据证实,特殊回避制度对规范强制执法行为和预防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方面具有一定的实然价值。鉴于此,刑事强制执法中在场未成年人特殊回避制度具有特殊的立法程序构思,在区分未成年人特殊回避制度与传统的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就特殊回避的内容、主体和执行程序进行程序构建。
2025年01期 No.55 37-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