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

刑事法治

  • 论欺骗行为的内容

    付立庆;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主要是对事实的欺骗。针对将来的事实以及内心的事实,原则上不成立诈骗罪,但在关于未来的事实能够明确地验证真假、有关未来的陈述也涉及当前的事实、有关内心的事实具备了稳定的可信赖性时,也可能成立欺骗行为。形式虚假但内容真实的场合,不属于“虚构事实”,通常不构成欺骗行为;不过,如果表面真实的信息客观上虚构了一种对交易对方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关系时,可以例外地成为欺骗行为的对象。即便某个事实客观上已经对外披露,但被害人尚不知情时,也可能被评价为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所虚构的能够据此肯定欺骗行为的事实,并非任何“知道真相就不会交易”的事实,而应限定为交易上重要的事实,即成为被害人交易目的之对象的事实。尽管欺骗行为原则上以对事实的表示为内容,但价值判断的表示也可能成立欺骗行为。

    2025年04期 No.58 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01K]
  •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数额认定

    简爱;刘秋杉;

    诈骗罪以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发生为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刑事被害人的明确对财产损失的认定具有不容忽视的前提性作用,仅将最终损失承担者作为被害人存在以民事分配结果倒推刑事被害人的误区。刑事被害人的认定须首先确定被骗者为直接被害人,再依据新“同一阵营说”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被害人身份。对被害人财产损失有无的认定应进行双层次实质判断,即结合客观事实层面和被害人处分目的予以认定。有必要区分反对给付和返还财产,反对给付仅在判断财产损失有无时发挥实质性限定的作用,其与行为人返还、赔偿等法益恢复行为皆不影响损失数额的计算。在“两头骗”和“连环骗”的场合,应当累计多个诈骗行为被害人的损失,行为人归还的财产数额不予扣除更符合保护财产法益的要求,且能够确保犯罪构成理论关于既未遂判断标准的一贯性。骗取国家福利补贴有必要区分骗取补助款和配给诈骗两种类型,结合被害人的决定性处分目的,对其是否成立诈骗罪进行限缩。

    2025年04期 No.58 10-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7K]

数据法治

  • 电子数据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法律性质与理论反思——以《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为视角

    谢登科;

    可信时间戳认证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技术性鉴真方法之一。《互联网法院规定》赋予可信时间戳认证电子数据推定真实性的法律效力,将其作为公证程序的替代措施。“公证替代”主要是指在电子数据收集取证和审查认定中,以可信时间戳认证等技术方法来部分替代证据公证程序。这一方面承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等技术方法能够实现证据保全公证的部分价值功能,另一方面也承认了这两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可信时间戳认证并不是公证。这主要源于可信时间戳认证和公证程序在适用主体、对象、运行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开放性、便捷性、低成本性、保密性、专业性,决定了电子数据取证中可信时间戳替代公证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信时间戳认证存在局限性,通常无法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实质真实性,这就决定了实践中可信时间戳认证和公证程序在电子数据取证中呈现出“并存”的格局。

    2025年04期 No.58 25-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4K]
  • 金融数据共享的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

    杨松;汪宓;

    金融数据共享是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普惠金融的核心要求,是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我国金融数据共享模式以风险防范制度为基础,通过国有银行积极参与,引导行业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数据共享规则体系存在共享主体义务边界不清、金融数据共享权益归属不明,以及对市场主体规制能力重视不足等问题。对此,需在深度剖析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及规制逻辑特殊性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域外先进金融数据共享制度经验进行优化。应从共享主体义务多边化、数据共享权益契约化以及治理权责社会化等方面进行突破,以实现更宽维度、更加灵活和更为高效的金融数据共享。

    2025年04期 No.58 44-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6K]
  • 数据财产强制管理的可能与实现

    孙莹;罗怀宇;

    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同并进。因应数字时代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基于数据财产的物理特征、数据财产权权利束理论与强制管理权能分离的耦合、数据要素市场的交易实践,数据财产强制管理具有可行性。通过对比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变价措施,贯彻数尽其用与比例原则,数据财产适用强制管理具有必要性。在数据财产强制管理的规则构造上:应当承认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包括数据财产;明确数据财产强制管理的独立地位;数据财产强制管理依申请启动,确有必要的,法院可依职权启动;数据财产强制管理人应当为具有数据管理经营能力与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个人或组织;强制管理终结后,应当对数据与未履行完毕之合同进行妥善安排。

    2025年04期 No.58 57-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0K]

学术专论

  • 纠纷非诉治理: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释证

    占善刚;刘洋;

    “中国式现代化”是统领中国社会治理与实践的核心范畴,应作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中国式”植根于中国特定的文化、历史与现实,纠纷非诉治理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佳例释。“天人合一”是纠纷非诉治理的哲学基石,“无讼”和“不争”是非诉治理的文化底蕴,农耕文明基础上形成亲属伦理社会秩序是非诉治理的历史根基,地区差异、发展不平衡是非诉治理诞生的基本国情。纠纷的非诉治理是同质差序化的过程,法院在其中应成为提供法律智力和服务的辅助者,而非主导者和包揽者。

    2025年04期 No.58 72-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9K]
  •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实践与反思

    杨雅妮;

    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救济、预防及威慑功能,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重要责任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起诉主体的损害赔偿请求虽然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得到了法院的普遍支持,但仔细审视,其在适用过程中仍面临着公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依据不足、将赔偿损失作为主要责任方式与公益诉讼的特征不符、赔偿数额的确定没有体现出公益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公益损害赔偿金的归属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通过在立法中确立起诉主体的公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合理限制公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建立符合公益诉讼特点的损害赔偿金计算规则、完善公益损害赔偿金的归属与管理机制等方式对其进行规范与矫正。

    2025年04期 No.58 81-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58K]
  • 论行政诉讼中法院职权探知主义的边界

    李龙贤;

    法院职权探知主义的边界本质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公益与私益的动态平衡。法院在实务判决中无法确定职权探知主义的边界,原因在于学理上对职权探知主义有态度分歧(维持说/否定说/中间说),具象化为行政诉讼法立法表述的开放性以及司法解释的限缩性。其学理成因为本土传统的超职权色彩以及对民事诉讼的路径依赖。通过比较法的横向参照,可知职权探知主义的多面性,我国模式更接近日本模式,但缺乏明确的职权探知限制规则。本文主张通过三元利益衡量的框架重构职权探知主义的边界,亦即“国家利益—法院主动探知—当事人有限参与”、“公共利益—法院适度调查—当事人听证程序保障”、“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被动调取—当事人充分辩论”。未来改革需在继承“查明事实”传统的同时,通过规则的精细化设计防止职权滥用,使行政诉讼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有效屏障”,而非“行政权力的延伸工具”。

    2025年04期 No.58 95-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14K]
  • 论低空经济的公法保障

    朱孔武;

    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产业,推动了全球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但其公法保障尚未得到充分研究。低空空域作为领土的延伸,其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等多重需求。低空空域的自然资源属性及其权属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空域使用权与管理权是构建低空经济法治框架的核心,必须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平衡经济增长与社会利益。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急需平衡技术进步与公民权益保护,特别是保障因低空飞行活动而遭受“特别牺牲”的居民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收益分享机制、建设低空空域基础设施并实施合理补偿措施,可以有效缓解低空经济带来的财产权冲突与隐私侵犯,从而推动低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5年04期 No.58 105-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4K]
  • 论设区的市基层智慧治理地方立法的边界

    陈光;

    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基层治理”新增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调整事项。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而形成的基层智慧治理,既可以视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也属于基层治理的内容范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制度性、原则性和实践性等多重边界,而理念、空间和事项则是影响立法边界形成的三个重要因素。法治价值和治理观念共同构成了设区的市基层智慧治理地方立法的理念边界,基层空间和治理事项则构筑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物理边界。若要实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对基层智慧治理的调整科学而有效,就需要把握并遵循好相应的立法边界。

    2025年04期 No.58 118-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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