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

婚姻与性自主的法学透视

  • “边缘性强奸”的司法认定

    桑本谦;

    传统法学中“法律禁止强奸是为保护妇女性自主权”的理论存在局限,会衍生“婚内强奸”“男性性自主权不受保护”等伪问题,回避了强奸损害评估差异等真问题,因此需要一种替代性理论。强奸入罪的背景是婚姻制度下的性秩序,婚姻本质是性资源产权制度,强奸属“性盗窃”,主要危害是破坏该产权制度、加剧性竞争与暴力风险。这能更合理地解释“逆强奸”“男男强奸”“婚内强奸”等边缘情形,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不同受害人、侵犯行为的区分处理。我们应正视人类性心理中的深层因素以理解强奸罪相关制度。

    2025年06期 No.60 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30K]
  • 婚姻和准婚姻中的性权利共享和非合意性行为认定

    缪因知;

    夫妻关系是一种法律构建的强制共享的高度亲密关系。基于反物化视角,其必然包含性权利的共享。一方不应该认为性行为只是个人自主事务,可以无限制地正当拒绝另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要求。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应当高度审慎。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性共享权的默认,也意味着程序上须防止处于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当事人诉求反复,从而减少证据认定的困难。订婚和彩礼均构成了缔结婚姻的实质性努力,不可被忽视的准婚姻状态由此形成。民事法律和社会规范已经承认彩礼的存在,刑事法律不应完全视之为无物。准结婚状态不产生性共享权,应当比照婚姻状态审慎认定非合意性行为及其责任。

    2025年06期 No.60 8-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9K]
  • 强奸罪司法认定中的性同意及反思

    陈颀;

    源自西方个体主义的性同意权理论预设,与中国社会转型期中传统人伦与现代个体权利观念交织下的复杂社会情境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存在内在张力。司法实践中,若过度强调抽象的性同意,则可能导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虚化,模糊强奸罪的暴力本质,并将复杂社会、情感、财产纠纷不当刑事化,甚至为“同意”话语的滥用和诬告风险提供空间,最终损害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强奸罪认定应遵循法释义学方法,将法定“强制手段”的客观审查置于核心,审慎评估性同意在此框架下的辅助功能,而非将其作为首要或独立的判断依据。此举旨在维护罪刑法定的严肃性与司法审慎性,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审慎处理个体性自主与社会关系稳定之间的复杂张力,兼顾对亲密关系、婚姻制度等社会结构的必要保护。

    2025年06期 No.60 15-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1K]
  • 准婚姻关系中非合意性行为的私法性质与违法判断

    王浩然;

    当代婚姻的本质正经历结构性变迁,财产要素的重要性显著提升。婚约订立与彩礼交付对于缔结婚姻具有关键性、实质性意义,应使男女双方形成准婚姻关系并取得至少社会规范意义上的准配偶身份。这有利于稳定双方预期,也契合公序良俗。对准婚姻关系下非合意性行为的认定,应参照婚内强奸制度与婚内非合意性行为的性质予以判断,采取“以违法性为原则、非违法性为例外”的审慎态度,并综合行为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的要素进行个案动态考量。

    2025年06期 No.60 23-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7K]

生态环境法治

  • 名录外野生动物保护机制探究

    巩固;曾德明;

    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制度能直接、明确、集中、高效地对种群数量稀少、快速萎缩且具有较高价值的物种实施保护,但保护范围限于“名录内”物种,人为割裂了名录内外野生动物的生态关联,不利于生态风险防范,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约要求不符。实践中偶有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对名录外野生动物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诸多局限。为强化对名录外野生动物的保护,可以“2233”原则为指引对名录制度进行扩展适用,明确名录外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和认定标准,实现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适度扩展和对名录外野生动物的规范保护。

    2025年06期 No.60 30-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6K]
  •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设计及其扩展

    程玉;

    生态环境修复是恢复或者优化生态系统功能、应对环境退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遵循“功能优化导向”与“历史基准导向”相结合的复合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模式,中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具体可以区分为基于国家环境义务的工程型生态环境修复、依托环境法律责任追究的责任型生态环境修复和基于社区集体行动或者个体自主行动的自愿型生态环境修复。三类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规范构造存在明显差异,具有不同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效能。为协调适用三类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并整合当前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规范碎片化的问题,应将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然而,目前三类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的体系化程度并不一致,并且彼此之间的衔接机制也不健全,直接制约了生态环境修复整体目标的实现。为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体系化发展,有必要从内外关系视角提出完善建议。从内部视角来看,法典总则编应当新增生态环境修复专章,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修复的基本制度规范,并结合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进一步优化各分则编中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具体规定。从外部视角来看,应当结合三类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规范构造特点,通过配套规定的形式明确不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程序性规则。

    2025年06期 No.60 42-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6K]

数字法治

  • 休息权侵权的类型化裁判与救济路径——兼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挑战

    艾琳;于轩;

    休息权的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被不合理地延长。司法实证研究将从个案救济的角度规范休息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请求权权能的实现。通过对“北大法宝网” 230件有效案例展开实证分析,依据劳动者一方的诉讼请求,梳理休息权的侵权裁判类型,包括劳动者主张因工时或休假问题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与工时或休假相关的工资报酬,以及劳动者一方主张超时工作致劳动者死亡并要求用人单位担责。研究发现,相比于请求权基础,针对休息权请求权的抗辩更加聚焦案件争议点,包括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此基础上,探究休息权侵权争议的司法救济路径,包括规范倾斜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认定加班工资的法律性质以及界定用人单位休息休假安排的告知义务。同时,对数字经济时代休息权的司法裁判问题进行回应,包括概括休息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厘清平台用工背景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合理标准,并规范隐形加班的性质认定和举证责任。

    2025年06期 No.60 57-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0K]
  •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及其著作权规则

    余亮亮;

    “多回合线性改进”是指用户以选定的AI生成物为基础,利用提示词输入、参数设定及插件选择,对生成物的具体表达要素进行修改直至达到满意效果的创作模式。由于用户的修改行为能够决定生成物中的部分表达要素,故该模式能够给用户带来作者身份。采用多回合线性改进模式创作是支持用户版权主张的充分条件,但非必要条件。独创性的判定不宜采用过高的“绝对控制”标准,而应基于平衡鼓励创作与保障行动自由这一目标,采用“实质控制”标准。AI生成物的著作权规则可分为责任排除规则、授权获取规则、合理使用规则三个类别。《著作权法》宜通过修改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条款,在实质上引入基于AI辅助创作的合理使用类型。

    2025年06期 No.60 72-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6K]
  • 论困于平台算法中网络从业者的权利保护

    王敬文;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从业者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运行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该群体的合法权益却普遍面临平台算法的侵害,包括惩戒性算法不合理地限制从业者获取报酬权、诱导性算法变相剥夺从业者正常休息权、高度控制型算法显著增加从业者职业风险等。面对算法侵权,网络从业者陷入法律救济困境,而现行法律体系既难以有效规制算法决策机制,又无法将非标准用工关系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要破解这一制度困境,一方面应通过设定算法运行的基本准则,对平台的激励、监管、惩戒及分配机制设置法定底线;另一方面需拓展法律保护范围,将新型平台用工关系纳入调整对象,并创新就业合同认定标准,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的权益保障体系。

    2025年06期 No.60 85-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4K]

学术专论

  • 哈特对经验问题的理解及其与法社会学的认知差异

    田健行;杨帆;

    哈特对经验问题的认知,是理解分析法学的基本主张及其与法社会学关系的重要概念性前提。由于对法律现实主义的概念存在某种误读,哈特对于“经验”这一概念的理解相对狭窄;而对于经验研究这种学术路径,哈特的认识也不够全面。事实上,法社会学意义上的“经验”并不局限于有关法律的“经验事实”,同时也涵盖了法律实践者的内在观点。行为主义的研究范式从外在行为出发,诠释主义的研究范式则从社会背景出发,二者共同构成了经验研究进入法律内部视角的可能路径。只有在消弭概念分歧的基础上,分析法学和法社会学这两种研究范式才有可能进行对话。

    2025年06期 No.60 97-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89K]
  • 纠纷非诉治理的反思与重构——兼论民事诉讼的审前中心主义

    谷佳杰;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意图通过以分流为核心与以审前为中心,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效,彰显纠纷非诉治理的效果。然而,诉讼体制的“繁简分流”和非诉调解前置的改革,存在纠纷分流效果欠佳、侵害纠纷当事人诉权与违背纠纷当事人主体性等质疑。纠纷的非诉治理,需要通过法院的职权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合意共同传导落实,以实现审前中心主义的预期功能。为此,应当首先通过形式标准依法审查起诉条件和诉前适度化解矛盾纠纷,从而维系立案登记制改革;其次通过有理性审查的争点整理路径,重构实质性的审前分流程序;最后通过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完善诉讼费用评价规则,激励诱导当事人达成非诉解决合意,最终形成源头预防、非诉在前、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的分层递进式纠纷解决路径。

    2025年06期 No.60 111-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31K]
  • 宪法精神的运用方式与限度

    刘怡达;

    宪法精神作为一个法律规范概念,是宪法文本的高度压缩,与宪法文本保持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区别于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因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宪法精神在宪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主要用以阐明法律的内涵、填补宪法的漏洞、进行合宪性确认、开展合宪性审查、变更法律的规定。相关主体在运用宪法精神时拥有巨大的裁量空间,这要求对宪法精神的运用施以必要的限制。虽然所有宪法实施主体均可运用宪法精神,但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具权威性。为避免故意绕开宪法文本,宪法精神不应成为优先适用的宪法。尽管宪法精神的内涵颇为开放,然而当其被运用时应具有相对明确的内涵。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宪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构成运用宪法精神的边界。

    2025年06期 No.60 124-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68K]
  • 容忍与假象:表见代理特殊类型论

    李炬枫;

    作为特殊类型的表见代理权,容忍代理权与假象代理权是权利外观理论强势发展背景下的产物。容忍代理权与默示授予代理权的区分,涉及容忍的定性与解释,认定容忍具有默示授权的表示价值存在可能的解释空间,但仍面临容忍之解释与交易习惯、容忍作为意思表示所指向对象等方面的质疑。以容忍次数作为认定交易习惯的核心判断标准,能够实现容忍代理与默示授权的“梯度区分”:在被代理人只有一次单纯的容忍时,消极的信赖保护足以匹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而在价值判断上既不能承认容忍代理权也不能认可默示授权;在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容忍、但尚未达到将容忍作为授权之交易习惯的程度时,应当认定成立容忍代理权;在被代理人容忍多次且该容忍已经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上的授权时,虽然适用默示授权或容忍代理均可,但综合考虑撤销对两者的影响,最终仍应当采用容忍代理权的保护路径。以风险原则作为归责标准,应当认可假象代理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表见代理,组织风险是证成假象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的具体标准。

    2025年06期 No.60 138-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69K]
  • 隐私法中的信任

    约翰内斯·艾亨霍夫;王梦菲;

    本文呼吁重新看待隐私权,易言之,以更精确的新方式将这一社会制度重新纳入法律范畴。无论是从理论还是教义的角度,隐私权通常被解释为一种自我决定或控制个人信息的主观权利。然而,这种控制范式(control paradigm)在数字化时代无法得到有效维系。因为无论何时按照第三方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提供的数字信息和通信技术,个人往往都无法继续行使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但这并不一定导致隐私保护的衰落甚至终结。相反,只有改变隐私保护法的目的,才能凸显其主要功能,即确保个人信任数据处理者能够合法合规地处理数据。本文将从更理论化的角度进一步解释这一论点,并分别阐释欧盟(和美国)隐私法和欧盟人工智能法如何维护信任的问题,并对本文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

    2025年06期 No.60 149-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4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