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志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的首要任务,是对现实中大量被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予以甄别和适法性调整。对此,首先需要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从财产基础、组织职能、组织性质、组织类型四方面全面深入地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内涵,并以此为基础准确甄别出真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被定性为真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尚需在成员身份、财产、股权、治理机制、名称等方面对照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作出调整,并运用好法律规定的调整缓冲期规则;对于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内涵但承载了部分集体资产者,则适宜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企业。
2026年02期 No.62 8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3K] - 申晨;
体系解释下认为心智障碍者结婚行为无效的结论,与实践经验和家事法理不符。基于功能主义解释,结婚有利于保障心智障碍者利益,当事人之间如有真实结婚意愿和情感联结,结婚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结婚程序中,登记员应根据心智障碍者的外观表现,确定是否启动特殊审查程序,并最终决定是否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对结婚效力有异议的,可以由配偶以外的监护人辅助心智障碍者提起婚姻撤销之诉。心智障碍者不能实施协议离婚。实施诉讼离婚时,应重新指定配偶以外的适格主体作为心智障碍者的诉讼代理人。离婚判决的依据依然是“感情破裂”,但应根据心智障碍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来确定配偶不同程度的容忍义务。
2026年02期 No.62 93-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2K] - 闫海;冯硕;
综合性所得概念旨在构建一个无所不包且享受同等税收待遇的个人所得税制,具有实现税收中性、组织财政收入以及累进税率下调节收入分配的“三位一体”功能。受经济还原主义影响,“在综合性所得概念中增加‘实现’为限制”的要求一经提出便被贴上了所得税制的“阿喀琉斯之踵”标签。个人所得实现是收益可税性的必备要件,而非导致税收负效应的隐忧。个人所得实现作为衡量纳税人经济负担能力一以贯之的线索,具有保障税收的技术正义与权利正义的二元功能。一方面,对个人已实现所得征税符合大众的正义直觉,具有推动税制简化、促进纳税遵从等正向意义。另一方面,个人所得实现体现为保护财产权本体以及经济自由的人权底线。个人所得税法应当明确“个人所得实现”的实质内涵,即以纳税人对收益的终局支配权能为判定标准,突破形式化的“资本—所得”分离局限,构建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辅以权责发生制的弹性判断规则。
2026年02期 No.62 105-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6K] - 朱志昊;
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以宣示表达、价值倡导或鼓励促进为目标的立法,其缺乏具体操作机制而呈现姿态化特征。立法的姿态是立法者意志的特殊表达方式,在我国实践中包括宣示型、回应—展示型与开放型三种类型。立法姿态并不必然代表立法质量欠佳,其合理性应结合具体立法领域与社会语境进行判断。宣示型姿态有助于政治认同构建,开放型姿态承担了弹性治理和意见整合的功能,回应—展示型姿态则应注意立法的问题导向和实际效果。在共性方面,立法姿态的合理性取决于是否建立在有效的立法互动基础之上,即立法过程能否实现多元参与和互动。立法应当平衡法律的表达性与实效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2026年02期 No.62 117-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