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健行;杨帆;
哈特对经验问题的认知,是理解分析法学的基本主张及其与法社会学关系的重要概念性前提。由于对法律现实主义的概念存在某种误读,哈特对于“经验”这一概念的理解相对狭窄;而对于经验研究这种学术路径,哈特的认识也不够全面。事实上,法社会学意义上的“经验”并不局限于有关法律的“经验事实”,同时也涵盖了法律实践者的内在观点。行为主义的研究范式从外在行为出发,诠释主义的研究范式则从社会背景出发,二者共同构成了经验研究进入法律内部视角的可能路径。只有在消弭概念分歧的基础上,分析法学和法社会学这两种研究范式才有可能进行对话。
2025年06期 No.60 97-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89K] - 谷佳杰;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意图通过以分流为核心与以审前为中心,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效,彰显纠纷非诉治理的效果。然而,诉讼体制的“繁简分流”和非诉调解前置的改革,存在纠纷分流效果欠佳、侵害纠纷当事人诉权与违背纠纷当事人主体性等质疑。纠纷的非诉治理,需要通过法院的职权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合意共同传导落实,以实现审前中心主义的预期功能。为此,应当首先通过形式标准依法审查起诉条件和诉前适度化解矛盾纠纷,从而维系立案登记制改革;其次通过有理性审查的争点整理路径,重构实质性的审前分流程序;最后通过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完善诉讼费用评价规则,激励诱导当事人达成非诉解决合意,最终形成源头预防、非诉在前、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的分层递进式纠纷解决路径。
2025年06期 No.60 111-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31K] - 刘怡达;
宪法精神作为一个法律规范概念,是宪法文本的高度压缩,与宪法文本保持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区别于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因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宪法精神在宪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主要用以阐明法律的内涵、填补宪法的漏洞、进行合宪性确认、开展合宪性审查、变更法律的规定。相关主体在运用宪法精神时拥有巨大的裁量空间,这要求对宪法精神的运用施以必要的限制。虽然所有宪法实施主体均可运用宪法精神,但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具权威性。为避免故意绕开宪法文本,宪法精神不应成为优先适用的宪法。尽管宪法精神的内涵颇为开放,然而当其被运用时应具有相对明确的内涵。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宪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构成运用宪法精神的边界。
2025年06期 No.60 124-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68K] - 李炬枫;
作为特殊类型的表见代理权,容忍代理权与假象代理权是权利外观理论强势发展背景下的产物。容忍代理权与默示授予代理权的区分,涉及容忍的定性与解释,认定容忍具有默示授权的表示价值存在可能的解释空间,但仍面临容忍之解释与交易习惯、容忍作为意思表示所指向对象等方面的质疑。以容忍次数作为认定交易习惯的核心判断标准,能够实现容忍代理与默示授权的“梯度区分”:在被代理人只有一次单纯的容忍时,消极的信赖保护足以匹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而在价值判断上既不能承认容忍代理权也不能认可默示授权;在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容忍、但尚未达到将容忍作为授权之交易习惯的程度时,应当认定成立容忍代理权;在被代理人容忍多次且该容忍已经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上的授权时,虽然适用默示授权或容忍代理均可,但综合考虑撤销对两者的影响,最终仍应当采用容忍代理权的保护路径。以风险原则作为归责标准,应当认可假象代理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表见代理,组织风险是证成假象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的具体标准。
2025年06期 No.60 138-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69K] - 约翰内斯·艾亨霍夫;王梦菲;
本文呼吁重新看待隐私权,易言之,以更精确的新方式将这一社会制度重新纳入法律范畴。无论是从理论还是教义的角度,隐私权通常被解释为一种自我决定或控制个人信息的主观权利。然而,这种控制范式(control paradigm)在数字化时代无法得到有效维系。因为无论何时按照第三方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提供的数字信息和通信技术,个人往往都无法继续行使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但这并不一定导致隐私保护的衰落甚至终结。相反,只有改变隐私保护法的目的,才能凸显其主要功能,即确保个人信任数据处理者能够合法合规地处理数据。本文将从更理论化的角度进一步解释这一论点,并分别阐释欧盟(和美国)隐私法和欧盟人工智能法如何维护信任的问题,并对本文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
2025年06期 No.60 149-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4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