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

法学方法论

  • “意思表示真实”的语义解构与重述——基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分析

    罗维鹏;

    法理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表示意思的行为和意思的内容共同构成。根据行为和意思对意思表示成立的影响不同,学理上关于意思表示构成形成了“一元说”和“二元说”。不论哪一种理论,似乎都认为“真实”是“意思表示”的一种状态。若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来看,作为言语行为的意思表示包含发话行为、命题行为、话语施事行为和话语施效行为,当事人在说话的同时做了相关的法律行为。“真”对不同言语行为层面的意思表示而言,含义不尽相同,不能笼统地说一个意思表示是真还是假。意思表示作为发语行为时,“真”指行为确实发生;作为命题行为时,“真”指意思内容符合客观情况;作为话语施事行为时,“真”指行为是自愿的;作为话语施效行为,“真”指说话目的已经实现。如此一来,“意思表示真实”实际上说的是“表示意思的行为确实发生”“意思的内容真实”以及“意思的表达自愿”。

    2026年02期 No.62 1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3K]
  •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及其适用——基于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视角

    章诗迪;

    指导性案例之所以能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是因为它具有规范性。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源于制度保障和社会观念。前者由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理由说明三要素构成,后者则由“类案同判”的社会民众认同感加持。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是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目标实现的具体方式。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和裁判要点构成了指导性案例能够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制度担保。匹配指导性案例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制度可以实现创设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目的。案例数量规模、诉讼程序和适度差异形塑了指导性案例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制度框架。

    2026年02期 No.62 24-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9K]

刑事法治

  •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分案审理的程序重构

    周洪波;卜月曼;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率的持续攀升,其与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同审”原则的程序性冲突日益凸显。当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其他被告人拒不认罪时,司法机关面临着维持并案审理以查明全案事实,或选择分案审理以提升诉讼效率的两难困境。当前司法实践中,以认罪认罚为标准进行分案处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虽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显现一定价值,但也引发了前案生效裁判效力不当扩张、不认罪被告人质证权虚化、全案事实查明受阻、量刑失衡等一系列程序与实体风险。这些乱象根源于立法规范供给不足、分案标准模糊、权力主导模式忽视权利保障以及配套程序机制缺失。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重构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案审理程序已刻不容缓,应以“合并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为基本立场,明确分案审理的严格适用条件与证明标准,构建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司法审查启动程序,并设计“有限分案”与“效力阻断”为核心的审理程序。同时,必须完善对质询问权保障、厘清前后案裁判关系、强化量刑平衡监督等配套机制,推动形成兼顾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符合中国司法语境的精细化分案审理规则体系,从而推动刑事司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2026年02期 No.62 37-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3K]
  • 监检衔接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路径探析

    邓矜婷;章程荃;

    监检衔接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兼具法律程序规范与政治治理目标的双重属性。当前,涉案财物处置在一般法律性和特殊性两方面都面临问题。法律性问题是监检衔接案件的基本问题,成因可归于涉案财物的基本法律属性认定的混乱和不同程序处置手段的混杂。具体包括法律依据模糊、关联性标准不统一、监察与检察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审前处置权滥用、财产权保障不足等困境。特殊性问题是目前监检衔接案件的主要问题。其源于监检衔接案件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强调政治性,体现在权力属性二元性、法律规范体系复杂性及反腐败政治要求等方面。因此必须在监察独立和法律监督、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以及关联性标准三方面化解好法律性和政治性的矛盾与冲突。基于此,有必要对现有涉案财物处理提出改进路径:一是坚持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二是完善纪法衔接与法法衔接机制,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从而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

    2026年02期 No.62 52-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5K]

数字法治

  • AI法律史论纲

    陈新宇;刘颖;

    人工智能时代,探求AI与法律史的结合是摆脱法律史学科危机的一条路径。传统中国法律内含的一定体系性、形式性、逻辑性色彩,使人工智能可对法律史史料进行有限的计算分析。人工智能之于法律史研究,可更新史料的搜集方式,提供甄别法律史史料的新思路,拓展研究边界;之于法律史教学,可辅助法律史知识的理解与传播,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在践行AI法律史之际,欲维持法律史的人文学科根基以行稳致远,法律史学人必须从法律史的发现、理解、批判三重功能出发,坚守主体性,提升主动性,从而摆脱学科危机,实现中华法系复兴的时代使命。

    2026年02期 No.62 67-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9K]

学术专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甄别与适法性调整

    宋志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的首要任务,是对现实中大量被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予以甄别和适法性调整。对此,首先需要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从财产基础、组织职能、组织性质、组织类型四方面全面深入地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内涵,并以此为基础准确甄别出真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被定性为真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尚需在成员身份、财产、股权、治理机制、名称等方面对照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作出调整,并运用好法律规定的调整缓冲期规则;对于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内涵但承载了部分集体资产者,则适宜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企业。

    2026年02期 No.62 8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3K]
  • 结婚、离婚程序中的心智障碍者权益保护

    申晨;

    体系解释下认为心智障碍者结婚行为无效的结论,与实践经验和家事法理不符。基于功能主义解释,结婚有利于保障心智障碍者利益,当事人之间如有真实结婚意愿和情感联结,结婚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结婚程序中,登记员应根据心智障碍者的外观表现,确定是否启动特殊审查程序,并最终决定是否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对结婚效力有异议的,可以由配偶以外的监护人辅助心智障碍者提起婚姻撤销之诉。心智障碍者不能实施协议离婚。实施诉讼离婚时,应重新指定配偶以外的适格主体作为心智障碍者的诉讼代理人。离婚判决的依据依然是“感情破裂”,但应根据心智障碍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来确定配偶不同程度的容忍义务。

    2026年02期 No.62 93-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2K]
  • 个人所得实现的功能定位及其税法判断:基于综合性所得概念的反思

    闫海;冯硕;

    综合性所得概念旨在构建一个无所不包且享受同等税收待遇的个人所得税制,具有实现税收中性、组织财政收入以及累进税率下调节收入分配的“三位一体”功能。受经济还原主义影响,“在综合性所得概念中增加‘实现’为限制”的要求一经提出便被贴上了所得税制的“阿喀琉斯之踵”标签。个人所得实现是收益可税性的必备要件,而非导致税收负效应的隐忧。个人所得实现作为衡量纳税人经济负担能力一以贯之的线索,具有保障税收的技术正义与权利正义的二元功能。一方面,对个人已实现所得征税符合大众的正义直觉,具有推动税制简化、促进纳税遵从等正向意义。另一方面,个人所得实现体现为保护财产权本体以及经济自由的人权底线。个人所得税法应当明确“个人所得实现”的实质内涵,即以纳税人对收益的终局支配权能为判定标准,突破形式化的“资本—所得”分离局限,构建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辅以权责发生制的弹性判断规则。

    2026年02期 No.62 105-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6K]
  • 作为立法表达方式的“姿态”:概念、类型与评价

    朱志昊;

    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以宣示表达、价值倡导或鼓励促进为目标的立法,其缺乏具体操作机制而呈现姿态化特征。立法的姿态是立法者意志的特殊表达方式,在我国实践中包括宣示型、回应—展示型与开放型三种类型。立法姿态并不必然代表立法质量欠佳,其合理性应结合具体立法领域与社会语境进行判断。宣示型姿态有助于政治认同构建,开放型姿态承担了弹性治理和意见整合的功能,回应—展示型姿态则应注意立法的问题导向和实际效果。在共性方面,立法姿态的合理性取决于是否建立在有效的立法互动基础之上,即立法过程能否实现多元参与和互动。立法应当平衡法律的表达性与实效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2026年02期 No.62 117-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2K]

行政法治

  • 行政协议诉讼共同被告规则的构造

    徐肖东;

    考虑到行政协议的特殊性,行政协议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应当在现行法规范的基础上有所发展。相关判例表明,行政协议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已突破了“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的传统认知,行政协议诉讼中发展出了共同被告。通过学理分析及利弊考量,非行政主体的签约主体为唯一被告的司法立场被否定;行政协议共同诉讼被告规则的雏形已现,可以进一步抽取并加以构造。无论签约主体是否为行政主体,其都可以与职权主体成为行政协议诉讼的共同被告。增加为行政协议诉讼共同被告的签约主体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签约主体在行政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上具有实际作用;二是为厘清复杂的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与事实、化解争议等提供便利。为实现确定被告的简化优化,行政协议诉讼共同被告认定路径宜在明确职权主体的基础上,再考虑签约主体是否作为共同被告。

    2026年02期 No.62 131-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3K]
  • 论行政诉讼的标的——以行政行为违法说为中心

    王钧民;

    行政诉讼标的因实定法的规定而有解释必要性,但当前学说忽视了其应然含义与在具体诉讼制度中的功能发挥的紧密联系。针对行诉标的的应然含义,依凭从民诉标的学说中析取出的标的的四种基本类型,可以认为行诉标的应当为行政行为违法。针对具体诉讼制度中的不同问题,还应对行政行为违法再作调适性解释。首先,要发挥行诉标的构建合理的诉讼审理范围的组织功能。一方面,应限缩判别诉的合并及变更的实质性标准并扩张形式性标准;另一方面,应在判别理由追加与变更界限中引入要件型和情形型规范结构的区分,以及职权产生和职权消灭、妨碍、阻却规范的区分。其次,要发挥行诉标的构建合理的遮断效果范围的评价功能。一方面,应摒弃以判决理由和主文、个别和整体违法事由的区分来判断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方法,转而采取前述基于行政实体法构造的分类方法;另一方面,应严格控制诉讼系属效力的滥用,并以程序标的和案由规定为线索辅助确定诉讼标的。

    2026年02期 No.62 145-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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